衢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衢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衢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衢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衢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衢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的工资为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衢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70-3079086 衢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衢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 申请材料: 1、衢州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待遇审批核定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衢州市工伤赔偿案例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803民初416号 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衢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某。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衢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未予受理,原告遂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淋欢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相告判决。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7月28日,原告因工受伤,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40000余元(其中原告垫付的预付款13000元,出院后被告以医疗费遗失为由,未将发票返还原告)。同年12月24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9日,原告二次住院,行内固定寄留取出术,垫付医疗费8267.86元,原告治疗终结后,被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遂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原告向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由被告支付医疗费8267.86元、陪护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271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及经济补偿金6798元。同年12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4787.4元及陪护费3000元,共计43911.4元,对其他请求,该仲裁委以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款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生效后,被告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不向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致使原告未能获得赔偿。事后,原告又向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责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2126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共计58571.86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等款项,除医疗费外,对其他款项的数额没有异议。因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理应双方配合由社保基金支付,但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13000元系被告支付的,因双方对该事项有争议,故被告未到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原告2014年7月28日受伤了以后住院治疗到8月21日出院,证明了事故时间及出院时间,是在劳动时间受伤的;2、人员缴费明细查询单,证明毛某某在2012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到2014年8月为止,证明被告公司已经给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3、鉴定书,证明毛某某受伤后被认定为9级伤残;4、病例(含出院记录),证明第一次住院的事实,住院是24天,××例证明住院6天(9月23日-9月29日);5、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发票及门诊费用,证明总的医疗费是5565.72元;6、预交款收据复印件4份,金额是13000元,证明这笔钱是原告毛某某垫付的,当时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7、仲裁裁决书,证明毛某某受伤后通过劳动仲裁应该由被告公司支付的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应该由社保赔付的还未履行。 被告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医疗费预交款收据的原件,该13000元系被告支付,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因被告未提供该13000元系由被告支付的任何证据,本院对其质证原件不予采纳,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7月28日,原告因工受伤,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40000余元(其中原告垫付的预付款13000元)。同年12月24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29日,原告二次住院,行内固定寄留取出术,垫付医疗费8267.86元。原告治疗终结后,原告被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遂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原告向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由被告支付医疗费8267.86元、陪护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271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及经济补偿金6798元。同年12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4787.4元及陪护费3000元,共计43911.4元。对其他请求,该仲裁委以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款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生效后,被告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不向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致使原告未能获得赔偿。为此,双方起诉争。另查明,原告2014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253.4元,浙江省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4513元,月平均工资为3709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毛某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做为用人单位的被告理应积极向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却借故迟迟未向社保部门申报,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53.4元/月×8个月=1802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709元/月×4个月=14836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潘氏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某某因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2126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2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合计55031.0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某某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