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嘉兴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嘉兴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嘉兴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嘉兴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的工资为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嘉兴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73-82053099 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jxss.gov.cn/ 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嘉兴市工伤赔偿案例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402民初1155号 原告:罗某,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系原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新百岁鱼餐厅业主(个体工商户)。 原告罗某因与被告邱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剑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起诉称,2016年1月20日,原告步行下班行至嘉兴市区中山东路安乐路口时,被一辆小型轿车碰撞,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对事故无责任。2016年5月17日经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工伤捌级伤残。原告的用人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新百岁鱼餐厅”(下称“新百岁鱼餐厅”)系被告邱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已于2016年10月12日因歇业而注销。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陪护费合计74388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陪护费5315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邱某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证明经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新百岁鱼餐厅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为捌级。 3.收入证明,证明新百岁鱼餐厅于2016年3月7日出具的证明中承认原告自2016年1月11日起在该单位工作,月收入2600元。 4.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47天的事实。 5.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新百岁鱼餐厅系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10月12日因歇业而注销。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案件事实,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起在新百岁鱼餐厅工作,月收入2600元。2016年1月20日21时10分许原告在步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及身体多处骨折等损伤。原告在嘉兴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7天,于2016年3月7日出院。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17日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新百岁鱼餐厅不服该决定,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局维持了原决定。2017年2月20日经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程度为捌级。 另查明,新百岁鱼餐厅为被告邱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后因歇业而于2016年10月12日注销。新百岁鱼餐厅在原告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原告与新百岁鱼餐厅之间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身体伤害,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构成捌级伤残,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新百岁鱼餐厅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应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该用人单位歇业,应由出资人即被告邱某承担责任。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捌级伤残的计算11个月本人工资,计28600元;现新百岁餐厅因歇业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计算7个月。现原告主张按照本人工资2600元/月计算,本院予以准许,两项均为18200元。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工资,计2600元÷30×47天=4073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4073元,合计69073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费 某 浙江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