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宁波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宁波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的工资为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宁波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74-83865527、83865528 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地址(网址):http://ygzw.nbhrss.gov.cn/ 宁波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核准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核准)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6.鉴定费原始发票;7.个人授权委托书——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或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结算;8.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9.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核准结算表》,并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0.工亡人员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火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工伤职工跨地区转诊转院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12.医疗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具有评估意见的《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职工长期居住异地的,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异地长期居住证明;13.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4.职工因伤(病)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提供《工伤职工家庭病床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15.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和治疗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的原件。对旧伤复发结论有争议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16.职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原始资料一份,社会保险中断证明材料,同时需要单位和职工本人在《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核准)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上签字;17.其他所需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宁波市工伤赔偿案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05民初410号 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566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浙江宇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浙江宇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裘市村。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宁波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媛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自2015年3月3日入职原告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基本工资为1650元/月,双方并另行签署了《新录用员工试用(实习)协议》。被告入职后短短两月内发生两次工伤,实属不符合常理。原告在被告受伤后一直积极配合被告治疗,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办理工伤理赔,导致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为被告缴纳社保。被告申请仲裁时提供的休假单与其伤情明显不符,有故意骗取工伤保险的嫌疑,因此原告不同意支付其中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部门未对事实真伪进行核实直接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此不服。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满48周岁,根据《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距按月享受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年递减20%,但仲裁机构仍按足额裁决明显错误。诉请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元;二、原告无需支付护理费2100元;三、原告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四、原告无需支付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五、被告返还自2015年11月起的社会保险费用666.7元/月。 被告钟某某答辩称:1.原告主张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没有依据,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可以证明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而仲裁按2257元/月计算3个月实际上低于原告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被告住院期间共14天,护理费2100元应当支付。3.被告未满55周岁,社保缴费时间不足1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全额支付。4.被告10月份工资应当发放。4.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为被告缴纳的社保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未获利,无需返还。 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钟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入职原告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止,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650元。2015年6月6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宁波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食指远节皮肤组织缺损,住院共计14天,宁波市第九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显示被告的休息期限直至2015年9月21日止。被告此次受伤被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20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因工致残程度为十级。被告伤后于2015年10月份回原告处上班,2015年11月4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并于2015年11月10日左右为被告缴纳了2015年11月的社会保险,后又继续为被告缴纳了2015年12月、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现可确认,截止2016年1月7日止,被告社会保险缴费累计为65个月。2014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1元/月,2014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为4479元/月。双方争议发生后,被告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该委作出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6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元、住院伙食费210元、护理费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2015年10月份工资1391.21元,被告返还原告生活补助金800元,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个人自担部分351.4元。原告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书、辞工申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证明。 关于被告的工资,双方确认:2015年3月实发工资2589元(含500元生活补助金)、4月份2383元(含300元生活补助金)、5月份3391元、6月份2485元、7月份1840元、8月份1840元、9月份1280元。被告2015年10月份工资未发放,应发放的工资数额为1391.21元。原告主张其系按1840元每月的标准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前述工资中6月份工资2485元包含了停工留薪期工资1840元,7、8、9月份发放的均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800元。被告对7、8、9月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6月份的病休天数仅有24天,工资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有1480元,已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总计为644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6月份实发的2485元中确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1840元,也未就24天的停工留薪期按一月标准发放工资作出合理说明,故原告主张6月份已经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184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已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本院仍按6440元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被告的疾病诊断意见书系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原告主张上述诊断意见书为虚假,未有证据证明,再者仲裁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已对诊断意见书显示的3.5个月的休息时间进行了适当核减,故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本院可予确认。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650元/月计算没有依据,原告亦未举证证明仲裁裁决按照2257元/月计算确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此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元(2257元/月×3个月-6440元),原告应予支付。被告因伤住院共计14天,护理费按照150元的标准计付2100元(14天×150元)亦为合理,原告主张护理费2100元无需支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认定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16元(4479元/月×60%×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62元(4031元/月×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尚欠被告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未支付,应予支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被告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足6年,不符合该规定确定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这一条件,原告应全额支付,按照被告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8062元(4031元×2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系其单方行为,即使确为工伤理赔所需亦属于原告与社保部门的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依据,至于仲裁已裁决被告返还的社会保险自担部分331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及生活补助金800元,因双方均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钟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2015年10月份工资1391.21元,合计38972.21元,扣除被告钟某某返还的生活补助金800元及社会保险个人自担部分351.4元(2015年1月及2016年2月),尚需支付3782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波智上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费某某 浙江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